纠纷调解

深圳市照明学会“矛盾纠纷调解室”简介

 深圳市照明学会于2024年1月10日由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入选深圳市社会组织矛盾纠纷调解室。

借此,深圳市照明学会将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监督职能,同时,推动社会组织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优势,有效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组织会员、非会员、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增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能力和效果。

 

受理案件类型

1.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矛盾:与社会组织内部运营管理相关的矛盾,如因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制度未落实而产生的矛盾;因换届相关问题产生的矛盾等。

2.劳动争议:社会组织员工或社会组织会员单位员工的劳动争议。

3.会员矛盾:社会组织会员之间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4.会员与其他非会员单位间矛盾:社会组织会员与其他非会员单位间的矛盾纠纷。

5.政社矛盾: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纠纷,如政府招投标、购买服务、行政处罚相关的矛盾纠纷。

6.相关单位和组织委托或者邀请调解的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调解的社会组织矛盾纠纷。

 

受理案件类型

当事人申请调解:当事人通过来电、来访向调解室申请的调解;调解室运营方开展会员走访、信息收集,或通过群众来电、新闻媒体曝光、网上信息等方式发现的风险隐患或矛盾纠纷事件,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愿介入的调解。

 

调解室纪律

(一)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协商:

1.酗酒的人;

2.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3.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协商秩序的人。

(二)调解协商纠纷时,当事人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随意走动;

2.不得有喧哗、哄闹或实施其他妨碍调解协商活动的行为;

3.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4.对调解室的调解协商活动有意见,可在调解协商结束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社会组织矛盾纠纷枢纽平台或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

5.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室。

 

调解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主要权利

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即调解员遇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1)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该纠纷的公正解决;(4)有其它正当理由等情形时,调解员应当回避;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协商的权利;

5.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调解协商的权利;

6.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按时诚意参加调解协商的义务;

2.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3.遵守调解协商规则的义务;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的义务;

5.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调解依据

1.调解室及其调解员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及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矛盾纠纷调解。

2.社会组织调解可依据社会组织章程、行业规则、团体标准、交易习惯、公序良俗等进行,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总结

深圳市照明学会矛盾纠纷调解基于天然的业缘、地缘关系(熟人),直击矛盾纠纷产生的病灶,找到争执的焦点,用最低“成本”,重新恢复产业链上畅通,重构长远的企业合作关系和行业发展生态,形成“解纷+解困”对涉事企业好、“调和+调合”对行业发展好、“出海+破圈”对跨地区拓展好的发展模式,希望实现在法治轨道上通过社会组织力量解决行业、产业发展问题矛盾,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