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深圳市照明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深圳市照明学会对各专业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照明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2. 各专业委员会是深圳市照明学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在学会章程和学会赋予的职能、任务及范围内开展工作。

3. 专业委员会由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予以设置,经学会办公室审查同意,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开展工作。

4. 专业委员会是团结、组织从事本专业工作分支机构,为推动本专业健康发展的非营利机构。

5. 专业委员会应自觉接受深圳市照明学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学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学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业务范围

6. 专业委员会需按照《章程》有关规定,根据自身情况,开展本委员会业务特点和代表领域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7. 专业委员会应切实体现在该专业领域的引领作用,原则上每年需举办两次及以上业务活动。积极承办相关论坛,完成学会交办的相关任务,保障承诺用于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8. 专业委员会以本学会名义举办节庆、论坛、研讨会,博览会、展会以及各类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须报备本学会秘书处,并征得本学会的同意,由本学会向有关部门履行活动报批手续。

9. 本学会可以委托专业委员会开展与其专门领域有关的各类业务活动。专业委员会受本学会委托也可以代表本学会承担本学会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交付的科研课题或研究项目。在课题或项目结题后应形成总结报本学会秘书处备案。

三、组织机构

10.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主任和顾问。主要负责人由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本学会批准并任命。专业委员会每一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1.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12. 专业委员会应当按时换届,其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四、日常管理

13. 本学会秘书处对本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提供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一般包括:

1)传达常务理事会对专业委员会业务开展的意见和建议; 2)通报行业发展的形势和有关政策、规章;

3)向专业委员会设立的顾问团队推荐专家学者人选;

4)根据需要和专业委员会的要求,由有关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装也委员会的报告;

5)根据工作的需要,对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6)按有关规定,转发或发送有关文件。

14. 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活动必须为公益性活动,可以接受来自社会的捐赠或资助用于举办活动,接受捐赠或资助必须向本学会报备同时符合本学会规定的本专业委员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捐赠或资助款物的使用方面必须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15. 专业委员会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全部收入应当纳入本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学会组织或个人账户。

16. 对于专业委员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或接收的捐赠、资助,由本学会秘书处代收,原则上用于该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或专项活动,不得私自挪用。

专业委员会在业务活动中取得收入,根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属于涉税收入的,由本学会秘书处依法向税务部门纳税。

17. 本学会对各专业委员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等处罚,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促进与支持

18. 本学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优秀业务活动可酌情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19. 本学会鼓励专业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之间在业务活动方面开展横向合作,本学会积极为专业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之间开展横向合作搭建平台,创造机会。

六、附则

20.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照明学会。

21. 本办法自签订之日期施行。

 

深圳市照明学会

2019年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