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深圳市照明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深圳市照明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在照明行业、产业、企业、组织、机构的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照明及系统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深圳市照明学会批准深圳市照明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本章程以下简称“标委会”)。

第三条  标委会是在照明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组织,负责照明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标委会负责组织:电光源、灯具、照明系统;景观亮化、道路、体育、健康、舞台影视等照明工程;设计,计量、测试、光质量、视觉等相应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标委会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照明学会,接受深圳市照明学会及其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照明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查协会标准,对标准中的技术负责。提出照明专业制订、修订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

第七条  组织照明专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照明专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国家、地方、团体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第九条  做好照明专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受标准制定单位的委托,负责组织照明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来推动标准的实施,对照明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解读,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照明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标委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照明专业标准化工作服务。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照明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标委会由国内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专家组成。每届标委会任期为四年。深圳市照明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方案,由深圳市照明学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本标委会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标委会设名誉主任1人,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执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观察委员若干人。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深圳市照明学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四年。

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深圳市照明学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四年。

执行秘书长由深圳市照明学会委任,任期四年。

委员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照明专业人员或单位推荐,由深圳市照明学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四年。

观察委员由有关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标委会批准设立,任期四年。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标委会的主要事项向有关管理部门和深圳市照明学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委员应代表其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标委会工作(如对照明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深圳市照明学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标委会推荐人选,报深圳市照明学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本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标委会还可设观察委员。观察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标委会批准。观察委员人数不限。观察委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委员有权获得本标委会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标委会秘书处设在深圳市照明学会。秘书处所在单位负责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分发、反馈意见处理、会议准备、各相关报告编写整理、标准报批和标准发布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制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并报送深圳市照明学会。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根据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研、试验验证和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标委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正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完成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等文件,送标委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文件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深圳市照明学会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主任委员(含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含副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3.委员和单位委员交纳的会费;观察委员交纳的会费;

4.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费用的收取。各委员和观察成员自愿缴纳会费。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标委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向委员和单位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对制订、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不定期给予对标委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6.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经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三条  制订、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订、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标委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深圳市照明学会。

第六章  章程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变更程序

1.本会名称、业务主管部门等发生重大变更,由标委会提出变更报告,深圳市照明学会审核通过。

2.变更项目确定后,由秘书处向深圳市照明学会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终止程序

1.本会因故需要终止时,由标委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深圳市照明学会审议通过。

2.由标委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员,成立清算小组,会同深圳市照明学会秘书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上报深圳市照明学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