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深圳市照明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深圳市照明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打造照明标准的作用,加快构建覆盖照明专业全领域、全过程的先进标准体系,提升深圳市照明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照明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指在照明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委会是深圳市照明学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在学会章程和学会赋予的职能、任务及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深圳市照明学会为标委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主管部门对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整改、撤销等管理事项。

第二章 标委会的组建和换届

第六条  标委会组建应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原则,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领域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标准制修订任务较多;

(二)业务范围清晰,与本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第七条  标委会章程草案,应规定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组成人员、秘书处职责、经费管理等内容;

第八条  标委会印章由主管部门颁发。

第九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为4年。届满前3个月,标委会秘书处应向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换届材料:

(一)换届申请书;

(三)《深圳市照明学会标准化标委会委员登记表》

(四)《深圳市照明学会标准化标委会委员汇总表》

(五)新一届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等。

第三章 标委会的组成

第十条  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由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学(协)会相关方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标委会委员应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标委会设名誉主任1人,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执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原则上不超过2人),委员若干人,观察委员若干人(人数不限)。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应由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或本专业领域内的权威专家担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原则上由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技术专家或负责人担任。执行秘书长由深圳市照明学会委任。

同一单位在标委会任职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三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对应的职务;

  (二)在该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造诣;

  (三)热爱标准化事业并能按时参加标委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标委会名誉主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或自荐,并由主管部门同意和聘任。

第十五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三)配备必需的标准化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四)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受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标委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标委会研究并向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制修订建议等。

第十八条  标委会组织本专业领域内标准的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复审和解释等工作。

第十九条  标委会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标委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实施情况调查研究及标准统计工作,并建立和管理本专业领域与标准制修订等相关的工作档案。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标委会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和年度工作总结,并与《深圳市照明学会标准化标委会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与本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五章 标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应就下列事项形成提案,并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增补或解聘委员的建议;

(六)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七)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它事项;

(八)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提出的增补、解聘委员职务等建议,应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由标委会直接向主管部门报送立项建议。

(二)起草及征求意见。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承担标准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并报秘书处。经秘书长同意后,由秘书处向全体委员、有关部门、协会以及生产、销售、科研、检测和用户等相关方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三)技术审查。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经秘书长同意后,由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提交标委会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可以采取会议或者函审的方式,标准送审稿应获得全体委员的3/4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对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并重新形成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经秘书长同意后,将标准送审稿再次提交标委会审查。

(四)主管部门审查。对通过标委会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标准呈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长复核、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报主管单位。主管单位接到标准呈批材料后,按照《深圳市照明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并报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筹集和开支,标委会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工作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一)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主任委员(含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含副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三)委员和单位委员交纳的会费;观察成员交纳的会费;

(四)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六)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资助;

(七)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秘书处日常办公开支;

(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报酬;

(三)标委会举办会议、宣传等活动所需费用;

(四)为委员提供必要的文件与资料印制费用;

(五)标准制修订等劳务及其他支出;

(六)培训及标准化人才培育所需经费;

(七)不定期给予对标委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八)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标委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按规定程序制修订标准;

(二)不存在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未按计划完成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

(三)存在其它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一)排斥利益竞争者参与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标准制修订的公正、公开、公平;

(二)本专业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很少或者无需求;

(三)连续3年无标准制修订任务;

(四)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五)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七)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

(八)存在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秘书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对秘书处进行调整:

(一)对秘书处工作支持不力,或者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标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二)利用秘书处工作为本单位或者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使用标委会经费,逾期未改正;

(四)存在其它重大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由标委会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未履行主管部门规定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二)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三)其行为使标委会不能正常工作;

(四)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照明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