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深圳照明工程师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本会为深圳市照明学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是由深圳地区从事照明设计、照明电器、照明电子的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深圳照明工程师同仁,已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我国照明事业,为照明科技和生产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照明学会,接受深圳市照明学会及其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深圳照明工程师专委会成员开展照明专业学术交流;
2、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和讨论与研究,加强与国内外照明行业的联系与交流;
3、做好发展会员的组织工作;
4、接受并完成会员及有关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5、大力普及照明专业知识,办好团体刊物。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认可本会章程;
2、从事照明专业的科学技术人员
3、取得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工程师证书
4、热心、积极支持专委会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专委会讨论通过
3、由专委会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3、完成团体交办的其他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回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专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订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专委会表决通过,报北深圳市照明学会审查,并经注册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正、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秘书长、学术顾问、委员,各职位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每届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专委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专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专委会决定;
3、制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4、负责发展会员工作;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专委会及其秘书处办事机构设置在本会的挂靠单位。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在任职期间,原则上不得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变更程序
1、本会名称、业务主管部门等发生重大变更,由专委会提出变更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变更项目确定后,由秘书处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学会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终止程序
1、本会因故需要终止时,由专委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由专委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员,成立清算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专委会成立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会对本章程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深圳市照明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