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制度

深圳市照明学会财务制度

第一条  本会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市民管局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  本会的合法收入应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条  本会开展各项业务经费支出在50000元以内由秘书长决定批准,50000元以上由本会法人代表决定批准。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财务负责人应按月向理事长、监事、法人代表提供财务收支状况表,按年度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季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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