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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照明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繁荣照明行业,维护企业、行业和国家利益,创造和维护公平的照明市场环境,保障照明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在我市从事照明产品生产制造、经营,照明工程设计施工等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行业规范。

 

第三条  凡是在我市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在华的分支机构)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外,均受本公约的约束和保护。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应坚持党建引领,认真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和群团工作,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第五条  在工作过程中,应当秉持非营利性、公益性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重大事项应当依法依规报告备案。

 

第六条  在从事与照明有关的事项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杜绝危及安全、破坏环境、恶性竞争、压价倾销、扰乱市场等行为,维护行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七条  在生产经营中,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生产(经营)的有关工艺、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和规范,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第八条  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发展企业单位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努力提高我国照明行业的水平和竞争能力。提倡企业单位之间开展双边或多边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

 

第九条  企业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产品或技术的声誉;

2.通过行贿、回扣等手段,获取项目或市场销售份额,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3.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干扰、破坏其他企业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4. 采购招投标中,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5. 生产销售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第十条  企业单位提供给用户的产品及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应充分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1.提供给用户的产品应符合其产品介绍或供货协议中承诺的性能和质量标准;

2.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明确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服务费价格,不得随意变更免费服务的期限。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商务营销和高层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1.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确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一般不应聘用;

2.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高薪聘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及企业管理秘密。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教育员工按照本公约从事业务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所列条款中,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照明学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照明学会